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推进学校教职工社团(协会)健康有序地发展,充分发挥社团在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丰富教职工业余文化生活,有利于教职工身心健康和综合能力的提升、适应特色鲜明和有重要影响的应用型本科院校大学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社团(协会),是由学校教职工基于共同的兴趣、爱好自愿组织并申请,经院工会批准成立的校内群众性团体。
第三条 本条例所指教职工,均指学校在职教职工(含正式加入工会的合同制人员)。
第四条 社团(协会)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维护学校改革发展大局,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学校的利益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社团(协会)应以丰富教职工业余生活、提高综合素质、繁荣校园文化、促进教职工的全面发展为宗旨,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
第六条 学校内所有教职工社团(协会)的建立和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院工会受学院党委委托是教职工社团(协会)的主管部门,负责教职工社团的登记、审批、监督和日常管理、指导工作。
第二章 申请登记
第七条 凡我院教职工,20人以上,基于共同的兴趣、爱好,自愿遵守本条例各项条款,可以申请成立社团(协会)。
第八条 同一性质或同一名称的社团(协会),全校只设置一个。
第九条 教职工申请成立社团(协会),应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社团(协会)章程。
3、负责人姓名、年龄、职务、单位、家庭住址、电话。
4、成员构成及名单
第十条 社团(协会)章程内容应包括如下内容:
1、名称。
2、宗旨。
3、组织机构。
4、负责人产生的程序及职责。
5、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6、经费来源及管理办法。
7、社团(协会)的活动范围、活动方式和活动场所。
8、章程的修改程序。
9、社团(协会)的终止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成立社团(协会)可到院工会领取登记申请表,填写后连同社团章程等申请材料送交院工会审查,经批准成立的社团由院工会书面批复。
第三章 变更或注销登记
第十二条 社团(协会)变更名称时,应到院工会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社团(协会)因故解散,应到院工会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社团(协会),给予取缔或注销:
1、违反法律及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
2、拒绝接受院工会的正常工作指导。
3、半年内不开展任何工作。
4、管理混乱,在校内外造成不良影响。
5、人数少于20人。
第四章 社团(协会)会员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第十五条 社团(协会)会员的条件:
1、凡承认社团(协会)章程、具备社团相关专业知识的我院在职正式教职工。
2、遵守宪法和学校的规章制度,维护学校的整体利益。
3、服从社团(协会)的统一领导,履行会员的义务。
4、热心社团(协会)的工作并能积极发挥个人的特长和智慧。
5、同一会员可以同时参加若干个社团(协会)。
第十六条 社团(协会)负责人的条件:
1、负责人必须由社团(协会)成员或代表选举产生。
2、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较强的责任心,有相关方面特长和爱好,热心社团(协会)工作,乐于为大家服务。
3、群众基础好,善于团结广大教职工。
第十七条 社团(协会)成员的权利:
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工作建议权、策划权。
2、有权参加社团(协会)各项活动,有权监督社团经费的使用。
第十八条 社团(协会)会员的义务:
1、认真执行社团(协会)各项决定,积极参加社团(协会)的各项活动。
2、认真完成社团(协会)的工作任务,积极宣传社团宗旨并发展新会员。
3、按时交纳社团(协会)活动的会费。
第五章 活动管理
第十九条 教职工社团组织开展活动,要根据自身的特点,紧扣社团(协会)宗旨,满足会员的兴趣和意愿,广大会员能够热情参与。
第二十条 教职工社团(协会)可以结合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重大庆典活动、校内外各项重大比赛活动等实际情况,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有利于活跃校园文化生活,有益社团成员健康和培养社团成员综合能力的社团活动。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社团需在每年初向院工会递交一份年度计划,计划内容包括活动的初步方案,活动预期效果及活动经费预算等。在每年末交一份年度总结,总结内容包括组织活动次数、活动实际效果,经费结算等。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社团举行全校性的重大活动,须在活动举办前,填写《太原工业学院教职工社团活动申请表》,报院工会审核批准。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登记注册的社团(协会)可以向院工会申请活动经费,院工会根据年度经费情况、社团(协会)建设以及活动计划等具体情况确定社团(协会)活动经费额度。社团(协会)在不违反学校财务管理规定条件下,可以创造条件多渠道筹措活动经费。
第二十四条 每个教工社团(协会)至少要有两名人员负责经费管理,社团经费管理要做到帐目清楚、收支平衡,并定期向社团成员公布。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院工会每学期召开一次社团负责人会议,总结交流社团工作情况和活动计划,对社团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 教工社团要主动接受院工会的检查指导。
第二十六条 院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社团的经费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审计。
第二十七条 院工会对社团的重大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对违反社团章程和本条例规定的活动,予以劝阻和制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归院工会,自院党委下文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