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工业学院“三育人”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进素质教育,培养高素质人才,深入持久地开展“三育人”(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以及《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山西省学校“三育人”活动暂行条例》的要求,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三育人”工作在院党委领导下开展活动,并把“三育人”工作纳入党委会、院长办公会和教代会的重要议事日程。
第三条 各系(部)处党政工组织高度重视“三育人”工作,充分认识“三育人”工作的重要性,把“三育人”工作列入工作计划,形成全方位做好“三育人”工作的局面。通过表彰先进,树立典型,建章立制,逐步促进“三育人”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第四条 育人是学校一切工作的中心。全院教职员工要树立“以学生为本”的理念,把“三育人”工作融入自己的日常工作中,对学生进行政治信仰、理论素质、道德情操、行为规范的全面教育,充分发挥“三育人”的作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
第五条 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是新形势下“三育人”工作的主要目标。
第六条 开展“三育人”工作以师德建设为核心。弘扬爱岗尽责、乐于奉献的敬业精神,忠诚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动员和组织全院教职员工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中发挥良好的育人示范作用。
第二章 教书育人
第七条 教师是学校教育的主导力量,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是教书育人的主要承担者。我院所有直接参与教学工作的人员和单位(系、部、处)均可申报教书育人先进个人或先进集体。
第八条 教师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既要教好书,又要育好人。全院教师要增强教书育人的责任感和以身立教的使命感。发扬敬业、奉献的优良教风,在履行教书育人职责中,坚持教育创新,转变教育观念,树立正确的教育观、质量观、人才观,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第九条 自觉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通过良好的师德示范和言传身教来教育和影响学生。要积极探索教育教学规律,进行教学改革,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更新知识结构,努力提高教学质量和水平。要热爱学生、尊重学生,严格要求,关心学生的健康成长,成为学生的良师益友。要注重自身形象,遵守社会公德,为人师表。
第十条 教师的教书育人工作主要通过各个教学环节来实现:
1.教师教学行为符合《太原工业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太原工业学院课堂教学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2、教师在授课中应按照课程教学大纲要求,认真编写教案,注重教学内容的整体优化,维护好课堂秩序,对教学质量负责;要以科学文化知识为载体,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和理想信念教育,帮助学生明确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进行科学方法论教育,使学生领悟观察分析问题的方法,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注重对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努力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3.课程辅导时应广泛接触学生,努力提高答疑、辅导、讨论和习题课等教学环节的质量,同时要注重了解教和学两方面情况,以对教学工作高度负责的精神影响学生,做好教书育人工作。
4.实验课指导教师应注重培养学生的科学作风和实验技能。结合实验教学,对学生进行实事求是、勇于探索、团结合作、勤俭节约、爱护公物等方面的教育。
5.课件制作、多媒体教学、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和学科竞赛的指导教师应注重对学生进行创新意识、实践能力和科学作风等方面的教育。
6.各类实习指导教师应以实习单位为基地,进行爱岗敬业教育,增强学生的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培养学生脚踏实地、乐于奉献的工作作风。
第十一条 各系(部、处)要指导本单位工会和各科室、教研室检查、总结教书育人工作的经验,倡导各科室、教研室定点联系一个班级或一个寝室。
第十二条 教师要以良好的师德风范影响学生,必须自觉做到:
1.遵守教学纪律,上课不迟到、中途不退堂、下课不拖堂、不擅自调课,上课不使用手机等干扰课堂教学的通讯工具和其它物品。
2.严肃考试纪律,不泄露考题,自尊自重,廉洁从教。
3.不在课堂上或学生中谈论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言论,不传播小道消息、散布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
4.热爱学生、尊重学生、讲究教态、仪表和语言,努力形成文明规范的教学环境。
第十三条 研究教书育人规律,撰写教书育人心得,不断提高教书育人水平。
第三章 管理育人
第十四条 学院所有从事党务、行政、教务、科技、学生、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人员和单位(系、部、处),是管理育人的主要承担者,均可申报管理育人先进个人或先进集体。
管理人员要围绕学校育人的总目标,发挥管理工作的育人职能,把管理与思想政治教育有机结合起来,通过科学的管理方法、高尚的职业道德、良好的精神风貌,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培养学生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早日成才。
第十五条 全院管理人员要自觉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学习党的基本理论、方针、政策,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学习相关管理知识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在管理中强化服务意识,在服务中履行管理职责。
第十六条 坚持育人工作与本职工作相结合。提高工作效率,办事不推诿、不扯皮、不无故拖延;提高工作质量,创新工作方法,认真办好每一项具体事务;探索科学的管理方法,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努力为教学、科研服务,为基层服务,为教职工和学生服务;营造优良的育人环境,重视和支持德育工作,为开展德育工作创造条件。
第十七条 领导干部在管理育人工作中要以身作则,作出表率。
1.讲大局,讲团结,讲奉献。各系(部、处)之间要团结协作、相互支持、增进理解、顾全大局,为实现学校工作目标作贡献。
2.牢固树立“育人是根本、教学为中心”的思想。要深入教育教学第一线,关心学生的健康成长,主动解决(解答)学生提出的问题。
3.各系(部、处)在安排本单位工作时,要把育人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工作计划,注重发挥工会的作用。
第十八条 担任班主任的教师要认真履行班主任工作职责,深入学生,精心组织,规范管理,言传身教,教书育人。
1.班主任对班级工作全面负责。抓好班风学风建设,引导和教育学生树立明确的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培养学生严谨、踏实的学风,督促学生完成学业。指导班团干部开展工作,帮助和鼓励学生开展创新活动。
2.经常深入学生宿舍了解学生的思想状况和学习情况,关心学生的生活和身心健康,帮助学生改进学习方法,提高主动获取知识、掌握技能、提高全面素质能力的自觉性。
3.教育学生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关系。鼓励学生为学校争光,为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第十九条 学生政治辅导员要深入学生第一线,全面了解学生的思想动态,指导学生处理好学习、成才、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遇到的矛盾和问题,有的放矢、扎扎实实地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学生开展丰富多彩的创新活动、社会实践活动和健康向上的文娱体育活动,丰富学生文化生活,活跃校园文化,提高学生素质。
第二十条 各单位在制定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规章制度及各项政策时,要全面体现党的教育方针要求,重视学生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创业精神培养。有关部门成立的各类指导中心,要切实把工作做好,认真履行育人的职能。
第二十一条 各系(部、处)向学生收费,必须要有政策依据,符合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制度和规定并经过学院财务部门允准,同时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章 服务育人
第二十二条 全院所有从事服务工作的人员和单位(处、部)是教育工作的一部分,是服务育人的主要承担者,均可申报服务育人先进个人或先进集体。
第二十三条 凡肩负为学院教育教学服务职责的全体工作人员要树立强烈的育人意识,自觉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主动发挥服务工作的育人功能。
第二十四条 热爱本职工作、以身作则、文明礼貌、优质服务,以自己的实际工作使学生从中受到感染、激励和教育。把服务育人贯穿于言传身教之中,通过严谨的工作作风和良好的言谈举止影响教育学生。
第二十五条 尊重教师,爱护学生,对师生服务要做到语言文明,行为端庄,礼貌待人,热情周到;要虚心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不断改进服务工作。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在提供优质服务中实施良好管理。
第二十六条 加强学生学习、生活、活动场所管理,加强校园环境建设,形成良好的校容校貌,努力为学生及广大教职员工创造良好的教学、科研、学习和生活环境,以一流的文明环境影响教师,陶冶和教育学生,营造良好的育人氛围。
第二十七条 直接为学生服务的员工,要深入学生、关心学生,做好深入细致的育人工作;间接为学生服务的员工,要立足本职,搞好服务,要通过本单位联系学生班级等渠道主动开展育人工作。
第二十八条 各级党政工组织,要加强对服务育人的组织领导,坚持不懈地开展优质服务竞赛活动,总结经验,树立典型,不断提高服务育人水平。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学院成立“三育人”工作领导小组,院党委书记、院长任组长、其他院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党政办、组织部、纪委、人事处、教务处、科技处、教育教学评建处、学生处、工会、团委和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主要负责人。其职责是部署全院师德师风建设和“三育人”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安排。
领导小组下设评选委员会和评选办公室。
评选委员会由院领导、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主要负责人、有关职能部门(教务处、党政办、人事处、纪委、工会)负责人、各分工会主席组成;学院分管此项工作的院领导担任评选委员会主任。职责:考核各单位“三育人”工作开展情况,评审“三育人”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评选办公室设在院工会,其职责是根据领导小组部署组织落实评选各项具体工作。办公室下设三个评审工作小组,教书育人工作小组由教务处、教育教学评建处、科技处组成,教务处牵头;管理育人工作小组由党政办、党委组织部、学生处组成,党政办牵头;服务育人工作小组由人事处、工会、团委组成,人事处牵头。以上三个工作小组分别对各基层单位三个类别申报人员所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
学院纪委全程参与评选工作。
第三十条 学院重视“三育人”工作的调研,鼓励教职工开展“三育人”工作的研究,并结合学校实际,提出“三育人”工作的方法、途径、意见及措施。不定期召开“三育人”工作专题研讨会和经验交流会,推进“三育人”工作的开展。
第三十一条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明确一名领导负责本单位“三育人”工作的具体实施和评选推荐。要把“三育人”工作列入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工作考核范围和教职工业绩考核范围。对做出成绩的个人、集体优先向上级推荐各类评优。
第三十二条 学院“三育人”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每年表彰一次。对被表彰的个人和集体,分别授予“三育人” 工作先进个人或先进集体荣誉称号,并由学院给予一定的奖励,对他们的先进事迹进行宣传报道。
第三十三条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根据申报条件和工作实绩择优推荐、按类申报。每个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按照本党总支所属单位人员的8﹪控制先进个人申报推荐名额,先进集体申报名额不限。
第三十四条 全院三育人先进个人表彰名额按照当年全院在职职工总数的8%确定;三育人先进集体表彰名额按照当年全院系、部、处总数的30%确定。全院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三类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名额分别按5、3、2比例划分并表彰。
第三十五条 所推荐申报的三育人先进集体或个人,以上一年度工作为考核范围。先进个人必须是上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的人员(同等条件考核优秀者优先)。如果是教学人员则上一年度评教结果必须为C且至少一次B;先进集体必须是全院上年度考核为良好及以上的单位。
第三十六条 申报评选程序:⑴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由所在单位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根据条件进行择优推荐,需经党政联席会议(或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会议)集体研究确定并对推荐产生的先进集体或个人在本单位进行公示,按照规定统一申报。⑵院评选工作办公室将申报者的材料进行网上公示。⑶院评选工作办公室组织学院评选委员会进行分类评审确定入围者。⑷党委审批。⑸全院公示无异议者党委进行表彰。
第三十七条 申报时间:每年的六月一日至六月十五日为申报期。各基层党总支(直属支部)将所有申报材料(申报表纸质材料一份、事迹材料电子文档一份)在规定时间内交评选工作办公室(院工会);六月十六日至六月三十日为初审期;七月一日至当月底为申报者事迹材料公示期;八月一日至当月底为院评选委员会进行评审、党委审批、公示期;九月份教师节前进行表彰。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太原工业学院“三育人”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三育人”评选工作办公室(院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