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工工字[2018]4号
为规范教职工文体活动奖励办法,提高全院教职工参加校内、外各级各类文体竞赛活动的积极性,同时满足各分工会建设的不同需要,激励分工会自行组织各项活动,更好为全院教职工服务。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总工办发[2014]23)、《山西省总工会关于服务职工经费支出若干问题的具体规定》(晋工发[2017]6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适用范围:经院工会批准参加的各类各级竞赛、比赛活动。参赛队不足1/2(按分工会总数计算),只取前三名。
一、常规类活动
常规团体活动奖励:
级别
奖项 ≤金额(奖品) |
院级 |
省级 |
国家级 |
一等奖(第一名) |
1000元 |
2000元 |
3000元 |
二等奖(二、三名) |
800元 |
1500元 |
2500元 |
三等奖(四~六名) |
600元 |
1000元 |
2000元 |
优秀奖 |
300元 |
500元 |
800元 |
个人奖励:
级别
奖项 ≤金额(奖品) |
院级 |
省级 |
国家级 |
一等奖(1名) |
200元 |
400元 |
500元 |
二等奖(2名) |
150元 |
300元 |
400元 |
三等奖(3名) |
100元 |
200元 |
300元 |
优秀奖 |
50元 |
100元 |
200元 |
二、特别类活动(如健身走、爬山、迷你马拉松等活动)
根据教职工参加人数,经院工会集体研究,确定补助及奖励标准。
三、裁判、工作人员误餐补助标准
1.裁判:1小时以内50元/人次(学生按20元);2小时及以上按100元/人次(学生按40元);
2.工作人员:工作人员误餐补助(提供相关佐证材料)按每人每天不超过100元发放。
2018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