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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工业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2010-06-16 11:01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指导方针,落实《工会法》、《教育法》、《教师法》赋予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人民依照宪法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规定,以及《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关于“要建立健全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山西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试行)》中关于“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要求以及《山西省教科文卫体系统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本校教职工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广大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的机构,其职能是在院党委领导下,保障教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和工会组织在参与学校重大决策、监督领导干部、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作用。

第三条 教代会要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党的教育方针,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教职工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推动学校的改革和发展,加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提高教育质量和科研及管理水平,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而奋斗。

第四条 教代会在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要尊重和支持院长行使行政职权,教育教职工遵纪守法,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精神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完成学校的各项任务。院长应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职权。

第五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及实施程序

第六条 教代会在本院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审议决定权和评议监督权.

一、听取院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学校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审议建议权)

二、讨论通过有关学院管理的基本规章制度及职工的奖惩办法,由院长颁布执行。(审议通过权)

三、讨论通过有关教职工福利分配规章制度、条例;讨论决定集体福利基金的使用原则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集体生活福利的重大问题。(审议决定权)

四、监督评议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可以对各级干部进行表扬、批评、推荐。必要时,可以建议院党委或上级机关对干部予以嘉奖,晋升或者处分免职。(评议监督权.)

五、成立教学管理委员会,参加学校教学管理、改革、评比、竞赛和教学指导工作。

第七条 教代会职权的实施办法:

一、凡在教代会讨论、决定或通过的有关文件,分别由各行政职能部门在征集广大教职工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预先起草提出方案。  

二、教代会筹备组将会议重要议题于会前通知各分工会,传达到全体教职工。

三、大会期间以代表团为单位对各个文件进行讨论,并提出修改意见。   

四、有关行政职能部门,根据代表所提意见进行修改,形成正式文件或决议,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后,由院长颁布实施。

五、教代会对各方案的实施,根据需要可通过相应的决议。

六、教代会闭会期间,日常事务由院工会承办,重大问题教代会主席团及团长会议研究决定。

七、关于监督、评议各级领导干部的实施方式是被评议的领导干部定期向教代会代表作述职报告,代表以无记名方式进行书面测评,由党委组织部将评议意见呈报院党委,并提出奖惩建议。

第八条 院长要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定期向

教代会代表报告工作,听取意见,督促行政职能部门认真落实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

第九条  教代会代表对院长在职责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向院长提出建议或向党委反映。院长对教代会在职责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要求教代会复议或向党委反映。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以分工会或党总支、直属支部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凡享有公民权的我院在编正式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代表实行常任制,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到期改选,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代表受原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程序撤换、更换和补选单位代表,任期未满的代表调离原单位、调离学校或离退休后,其代表资格即自动停止。代表缺额由原单位补选。

第十一条 代表的构成要体现代表性和群众性,既要照顾学校的各方面人员,又要充分体现以教师为主。院级党政领导干部,工会、团委主要负责人,民主党派基层组织主要负责人,应作为代表候选人,将名额分配到有关选区参加选举。其中教师、科研人员不得少于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六十,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不得超过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二十,女教职工和青年教职工应占一定的比例。

第十二条 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一、代表的权利

1.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权就大会的各项议程按组织程序发表意见参加表决;

3.向大会提出提案或议案;

4.对大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5.监督、评议干部;

6.参加对行政部门落实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解决情况的检查和质

询;   

7.因行使民主管理权利受到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

诉、控告。

二、代表的义务

1.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规,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和参政议政的能力;

2.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要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反映教职工的正当要求和意见,坚持原则;

3.认真宣传教代会的决议,做好教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4.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和本校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活动中起表率作用。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设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特邀代表一般为有影响的专家学者、离退休的领导干部、获得较高荣誉称号的职工。列席代表一般为未被选为正式代表的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数不超过正式代表总数的五分之一。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的名额和人员由职工代表大会筹备领导组确定。特邀代表出席各次职工代表大会,根据会议内容确定,由工会发出邀请。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四条  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时,由大会通过的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由院党政领导,工会、团委主要负责人和职工代表(各代表团团长)组成。

第十五条 教代会每届35年。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代表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大会的表决必须有应到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若有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并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如遇有重大问题,需经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或党、政、工三方面的提议,可以提前召开代表大会或召开临时代表会议。

第十六条 教代会议题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吸收教职工的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请大会通过。

第十七条 教代会在其职权内决定的事项,非经教代会同意不得变动。

第十八条 教代会选举产生新的工会委员会,并根据需要可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研究处理有关问题。

1.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福利委员会等。

2.各委员会要精干得力,能适应该委员会所涉及的业务工作要求。根据工作需要,提案审查委员会由35人组成,经费审查委员会由35人组成,福利委员会由59人组成。各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应推选既有一定组织领导能力,又熟悉该项业务的人员来担任,其成员一般在代表中产生,必要时也可聘请非教职工代表参加。

3.各专门委员会经各代表团酝酿、协商后,由大会主席团提名,在充分征求代表意见基础上由代表大会通过产生。各专门委员会向教代会负责。

4.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在大会闭幕期间,由院工会协调指导工作。

第十九条  教代会以分工会为单位建立代表团或建立联合代表团,推选正副团长。

第二十条  工会委员会及各专门委员会。任期35年。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大会闭会期间由工会主席主持,必要时,可请求召开主席团会议,研究处理需要教代会审议的重要文件和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并向下次代表大会报告。

第五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

第二十一条  院工会委员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在党委

领导下做好下列工作:

l.负责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组织征集和整理代表提案,提出大会中心议题和主席团人选名单,经党委批准后召开大会。

2.大会闭会期间,组织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组织领导分工会的工作;组织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

3.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重要问题召开有关会议讨论,提出意见报送党委。

4.代表教职工与学校行政领导和职能部门定期进行联系,搞好民主协商,沟通上下联系渠道。

5.向代表和教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接受他们的申诉。

6.处理教代会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可同时召开或换届,也可分别召开或换届,但代表基本合一。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经教代会通过并经党委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若有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地方,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解释权在院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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